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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访问次数: 来源:普法网 发布时间:2023-02-13 09:37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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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  □ 郝铁川 (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)

          顾炎武在他所着的《日知录·郡县》中说:“《汉书·地理志》言:‘秦并兼四海,以为周制微弱,终为诸侯所丧,故不立尺土之封,分天下为郡县,荡灭前圣之苗裔,靡有孑遗。’后之文人祖述其说,以为废封建,立郡县,皆始皇之所为也。以余观之,殆不然。”当前一些大、中学的历史教科书中,在叙述秦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时,还带有顾炎武所指出的这种倾向,以为秦朝的政治、经济制度,都是秦始皇一个人所创建的。其实,这是不对的。

          第一,秦朝废除宗室贵族分封制度的做法源于春秋时期晋国的灭公族制度。晋国原是西周初年按宗亲所分封的姬姓国家,是周成王的母弟唐叔虞的封地。晋国本应遵循唐叔虞所受的法度,周公所制定的宗法分封等礼制来治理晋国。但到了春秋初年,晋国却抛弃了唐叔虞所受的法度,走上相反的道路。在公元前745年(鲁惠公二十四年),晋昭侯分封其叔父成师于曲沃(山西闻喜),号曲沃桓叔,建立起一个庶子强宗政权。经过四十年,到曲沃武公时,这个强宗把晋国的嫡室政权灭掉,取得了诸侯的地位。这种违背宗法制的“贱妨贵,少陵长”的篡逆事件,竟被周天子(厘王)许可、承认下来。这是晋国公族制度破坏的开始。曲沃武公的儿子晋献公接受了他祖、父两代传下来的经验教训,就不再进行宗亲分封,并进一步对亲近公族剪灭。这样一来,所谓唐叔虞的法度也就不存在了。从此以后,历整个春秋时代,晋国的公子、公孙无受分封者,无在国内任官当政者。消除了公族对公室的威胁牵制,废弃了血统贵族把持政权的传统,给春秋时代晋国建立官僚制度、君主集权等开辟了道路。

          商鞅是在三晋政治改革之后,由魏国到秦国去的。商鞅帮助秦孝公变法所建立的新制度,最重要的是:废除贵族世卿世禄制度,规定宗室非有军功,论不得为属籍。有功者显荣,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。这一改革是对春秋晋国灭公族的做法的法制化。

          第二,秦朝的军功爵制起源于春秋晋国的尊贤尚功做法。周朝的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一套爵制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关系基础上的,而春秋时期晋国在消灭公族、废除宗法分封的同时,实行了择贤举能、论功行赏的办法任用官吏,建立起尊贤尚功的用人制度。晋定公时代,执政的赵鞅发布法令说:“克敌者,上大夫受县,下大夫受郡,士田十万,庶人工商遂,人臣隶圉免。”这里所说的受县、受郡,指的是上、下大夫因军功而得爵位者。这道法令是因军功赐爵位、田宅的具体运用。晋国这一做法被秦、齐等国仿效。

          第三,秦朝崇尚法制的制度起源于春秋晋国。晋献公时,以士蒍为理官(掌法令),“以正于朝,朝无奸官,为司空,以正于国,国无败绩”(《国语·晋语八》)。晋襄公时,赵盾为正卿,使范武子士会制定成文法典,“使行诸晋国,以为常法”(《左传·文公六年》)。晋厉公时,“士渥浊为太傅,使修范武子之法”(《左传·成公十八年》)。公元前513年,晋顷公时,铸刑鼎,着士匄(范宣子)所制定的刑书于鼎上(《左传·昭公廿九年》),进一步把一罪一刑立法模式的成文法公布出来。在法制思想的指导下,晋国形成赏罚严明的法制政治。“晋国有法,始乱者死”,直到春秋末年成为大臣遵守的一条政治原则。这种刑赏严明的法制思想和法制政治,在晋国推行了约二百年,成为后来战国时推动各国政治改革的思想前导,法家学术思想的主要历史来源。

          秦始皇统一全国后,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宗法分封制度,确立以宰相为首的官僚制度和郡县制度,确立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指导思想。秦国实行法制政治,是由商鞅建立的。商鞅是李悝的弟子,得其师书,既不用于魏,遂挟法入秦,“商君受之以相秦”。他在秦国建立的法制脱胎于三晋,在三晋制度的基础上加以总结提高。尤其是打击公族、废除宗室贵族分封一项,实是来自春秋时晋国的灭公族,并将之进一步法制化。

          到秦始皇时,任用法家李斯,完成统一后,又吸收韩非“以法为教,以吏为师”的主张,别黑白而定法制思想于一尊,烧诗书百家语,事皆决于法,法令由一统。法制思想成为指导政治、经济、军事的准则,“普施明法,经纬天下,永为仪则”(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),把法制精神贯彻到各种制度和社会关系之中。

          因此,秦朝的法制,源于春秋晋国的剪灭公族分封、实行军功爵制的做法,中经战国三晋法家色彩的政治家们的变法,最后由法家殿军人物的商鞅、李斯、秦始皇完成的。“冰冻三尺,非一日之寒”也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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