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的原则,及时、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。
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、分工负责的要求,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,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,是指本局通过适当的形式,依法向社会及时、规范、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。
第五条 本局的政府信息,除下列情形外,都应当予以公开:
(一)属于国家秘密的;
(二)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;
(三)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;
(四)正在调查、讨论、处理过程中的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五)与执法有关,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。
有前款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规定情形的信息,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,可以公开。
第六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,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:
(一)本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;
(二)本局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、政策及措施;
(三)本局的机构设置、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;
(四)公务员招考、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、程序、结果等情况;
(五)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。
(六)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。
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,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八条 本局利用公开栏、网站、报刊、电视等多种载体及时公布主动公开内容。
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,应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